對于從浙江某報業集團事業崗位上辭職創業的馮女士來說,“下海”創業的春天已經來了。
1月5日,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有關負責人向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證實,浙江省委組織部、省人社廳已出臺《浙江省鼓勵支持事業單位科研人員離崗創業創新的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并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該《辦法》明確規定,浙江省事業單位科研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離崗創業創新,保留人事關系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若確有需要,經雙方協商一致,可續簽離崗創業創新協議一次,兩次離崗創業創新期限累計不超過6年。
“一直有事業單位人員在打聽和咨詢此事。”浙江省人社廳事業處處長胡瑞平說,對事業單位離崗創業人員保留事業編制、社保待遇不變的政策,是把中央、省委省政府有關文件精神的具體化和可操作化。
根據《辦法》,浙江省事業單位在編在崗科研人員可以攜帶科研項目、成果或技術到省內企業從事科技研究、開發和服務工作,或者在省內創辦企業等。
在事業單位擔任中層及以上領導(行政)職務的科研人員離崗創業創新,須按規定辭去領導(行政)職務。擔任省管領導職務的,須按干部管理權限經審批同意辭去省管領導職務后,才能申請離崗創業創新,并不再保留相應職務待遇。該省人社廳有關負責人介紹,這條新規定是鼓勵有科研項目、成果和技術的領導干部到企業去創業創新,而不是帶著行政職務去“下海”,規避利益輸送和以權謀私等現象。
浙江事業單位科研人員向所在事業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科技成果證明、成果產業化可行性報告、企業合作意向書、項目立項投資等材料,經所在單位審核,雙方明晰科技成果歸屬和收益分配辦法,協商確定離崗期限、待遇等相關事宜,并經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同意后,可以變更聘用合同,簽訂離崗創業創新協議。
浙江給事業單位離崗創業創新人員提供了“可進、可退”的雙重保障。這部分人員可按規定繼續參加事業單位社會保險,也可選擇在企業所在地參加企業社會保險,但不得重復參保。離崗人員參加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的,社會保險費用和職業年金單位繳費部分由所在事業單位承擔,也可由所在事業單位、企業和離崗人員三方另行約定,個人繳費部分均由個人承擔,繳費基數參照所在事業單位同類人員確定。
同時,離崗創業人員按規定參加年度考核,所在事業單位根據離崗人員業績和相關企業意見確定考核結果,除受黨紀政紀處分、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等情形以外,一般定為合格等次;創業創新業績特別突出的,可確定為優秀等次。
《辦法》還規定,省內離崗人員創業創新期滿要求返回的,所在事業單位按照其原聘專業技術職務做好相應崗位聘任工作;離崗創業創新期未滿要求返回的,離崗人員可提前3個月書面報告所在事業單位。返回所在事業單位工作時,若原聘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已達上限,可暫時突破結構比例聘用,并逐步消化。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博士學位的科研人員解聘或辭聘創業創新,5年內因工作需要需重新流動到同行業事業單位的,經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后可直接考核聘用。
對于離崗人員空出的崗位,確因工作需要,經組織人事管理部門同意,所在事業單位可按照國家和該省有關規定用于引進緊缺急需的高層次人才。
浙江省部分企業家在1992年前后曾“下海”創業,他們在接受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采訪時介紹,上世紀90年代初期,有關部門也出臺過類似的政策鼓勵和支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停薪留職“下海”創業,并實現了一代人的創業夢想。如今,在浙江再次響起了“下海”創業創新的“春雷聲”。